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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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
立法於民國25年12月11日(現行條文)
1936年12月11日
1936年12月22日
公布於民國25年12月22日

中華民國 25 年 12 月 11 日 制定13條
中華民國 25 年 12 月 22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

第一條 (定名原由)

  國民政府為展築自宣城至貴溪鐵路,由財政部、鐵道部會同發行公債,定名為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。

第二條 (公債定額)

 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一千四百萬元。

第三條 (發行日期及面額)

 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六年一月一日按票面九八發行。

第四條 (利率)

 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,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。

第五條 (償還期限)

  本公債定期十年,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照還本息表規定數額,各還本一次,至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還清。
  前項還本,於每次到期前二十日以抽籤行之。
附表:民國二十六年第京贛鐵路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

第六條 (基金存儲備付)

  本公債還本付息,指定以左列各款為基金:
  一、由鐵道部與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訂立合同,借用由完成粵漢鐵路借款項下,自民國二十六年起至三十五年止歸還中英庚款之本金。
  二、京贛鐵路開始營業後之收入。
  前項基金,由鐵道部依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每次應還本息數目,按月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專款存儲備付,有不敷時,由鐵道部補足之。

第七條 (基金保管委員會之成立及組織規程)

 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,由財政部、審計部、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與經理本公債之銀行,各派代表一人,鐵道部代表二人,共同組織之。其組織規程,由鐵道部擬訂,呈行政院核准備案。

第八條 (還本付息指定銀行)

 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,由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,並指定中央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。

第九條 (本公債之用途,不得移作別用)

 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,不得移作別用。

第十條 (債票種類)

  本公債債票分千元、五百元兩種。

第十一條 (保證準備金)

 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,得自由買賣、抵押,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,得作為代替品,並得作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。

第十二條 (偽造及毀損信用行為者之懲治)

 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,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。

第十三條 (施行日)

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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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:民國二十六年第京贛鐵路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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